关于病、伤假假期待遇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6-06-29 10:26  信息来源:舒城自来水公司  【字体:  

舒水办[2016]第15号

关于病、伤假假期待遇的相关规定

为强化公司劳动纪律,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的组织纪律观念,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经201659日公司董事会会议研究,现就员工病、伤假假期待遇有关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一、医疗机构(县级或县级以上)(下同)门诊出具的诊疗意见最多只能一次请假30天。如需续假,需提供住院手续或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证明,根据患者情况公司安排人员护理。

二、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第一个月取消当月出勤和午餐补助;第二个月只发基本工资;第3-6个月:工龄不满5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10年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病、伤假6个月以上的,不发工资,按下列标准只发病、伤假生活费:工龄不满5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50%;工龄满5年及5年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

三、病、伤假生活费发放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病、伤假期间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个人自付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慢性病患者,不能在原岗位工作的,由公司调整到其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岗休息,其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舒城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201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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