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安装及维修收费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20 09:12  信息来源:舒城自来水公司  【字体:  

(一)供水安装工程

1、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 60号)文件精神,严禁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

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将投资界面延伸至建筑区划红线,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按规定或商定由政府承担的管网建设,由政府直接投资或拨款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供水企业施工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相关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承担或减免。

3、严禁收取供水计量装置强制检定费用。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质量问题的,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计量装置。

4、严禁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对于居民用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供水企业,建设安装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中包括计量装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对于工商业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不包括计量装置)等由用户出资建设,计量装置由供水企业购置安装。

5、老旧小区居民供水设施改造,纳入改造范围的城镇老旧小区,按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未纳入改造范围的,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等方式筹措改造工程费用,出资方式和费用分摊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非居民用户改造,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 出资方式和费用分摊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6、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设施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营维护等费用纳入供水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终端用户另外收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8、由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等方式筹措实施的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费用组成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以及实时发布的《六安建设工程造价》,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发生的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及组价。

(二)供水设施维修

1、为用水户提供维修服务,免收相关维修费用。

2、监督服务电话0564-278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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