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发布日期:2017-06-19 15:28  信息来源:舒城自来水公司  【字体:  

  第一条:为严肃劳动纪律,奖勤罚懒,奖优罚劣,鼓励先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有效激发企业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能认真执行和落实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安全保卫工作,完成工作任务,注重服务质量,为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司在半年或年度评比时对成绩突出的职能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公司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奖励:

  1、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努力工作,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表现优秀,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的;

  2、能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对提高水质、提高供水质量和提高服务质量做出优异成绩的;

  3、在生产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革新,能够节约生产和管理成本,较大幅度地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岗位知识,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部门或公司采纳,取得明显效益的;

  5、保护企业利益和公共财产,为制止或防止各种事故发生而使企业减少经济损失做出贡献的;

  6、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敢于批评和抵制不正之风,敢于维护企业利益,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

  7、弘扬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注重个人品德,以身作则为其他员工思想进步、情操修养、为民服务起积极导向和模范表率作用的;

  8、因工作业绩突出,被单位评为优秀员工、先进个人或获得上级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及其它荣誉称号的;

  9、在各类评比检查中,为企业获得上级部门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而做出显著成绩的;

  10、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应给予表彰奖励的。

  表彰奖励方式为:通报表扬、行文表彰、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金。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可以分别实行,也可以合并实行。其中通报表扬的,可同时发给200元的奖金;行文表彰的,可同时发给400元的奖金;授予荣誉证书的,可同时发给500—1200元的奖金。颁发奖金可以单独发奖,可以在当月绩效工资中给予奖励,可以在年终奖中体现奖励,也可以在各种评先评优中给予专项奖励。

  第三条: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定,玩忽职守导致发生事故或其它重大问题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失职渎职责任和违规违纪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1、不遵守公司、部门的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规指挥、玩忽职守,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外,视事故的影响面和损失大小,另扣除责任人3个月至全年的年终奖;上一级责任人按责任人扣款额的20%扣罚;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作待岗处理;

  2、工作粗心大意、失职,给企业或用户造成损害,遭到用户投诉的,视问题轻重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的30%直至全部,后果严重,遭到群体投诉或受到上级部门问责的,直接作待岗处理;

  3、工作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的15%,直到全部;对发生无理取闹、吵骂斗殴、酗酒闹事等情况的,当月绩效工资全部扣发;部门负责人不主动制止的连带扣罚责任人扣款额的10%;是管理人员的加倍处罚;

  4、上班时间严禁员工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参与赌博,一经发现,员工按旷工一天并给予行政警告处理,管理人员按旷工一天并同时给予免职处理;参赌人员当月绩效工资全部扣发;

  5、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培训后再上岗,经三次批评教育无效或拒绝参加培训学习或培训后再上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待岗处理;

  6、工作时间禁止擅自脱岗(指非工作原因未经请假脱离本职岗位半小时以上的),一经发现,员工按事假半天处理,管理人员按事假半天并给予警告处分处理(一次警告扣罚当月绩效工资10%,以此类推);

  7、帮助用户私自接水或偷盗水的,查实后给予每人每次2000元的经济处罚,是管理人员的同时给予免职;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或解除劳动合同;

  8、所有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管理人员(含班组长)要提供一用一备电话号码给办公室备用,确保紧急情况下能随时到岗,特殊情况需向客服中心报告联系方式、去向;当班人员超过三十分钟联系不上的,扣除当月通讯费,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含两次)在规定时间内联系不上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是管理人员的同时给予免职处理;

  9、其它各种应处罚或情节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结合每月的绩效工资考核执行;

  10、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11、本制度未尽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公司经理办公会集体裁决。

  本制度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备注:《待岗规定》

  执照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它不发。待岗期间执行公司规定的正常上下班时间,承担公司或部门交派的工作任务。待岗考察期为两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报公司批准予以复岗,不合格的继续待岗,超过六个月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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