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5-13 10:13  信息来源:舒城自来水公司  【字体: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行为属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
1、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盗水的。
2、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其少计量或无法计量盗水的。其行为包括: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拆除、伪造或开启授权计量检测机构加封的水表封铅,改装、损坏、倒装和回拨水表等。
3、除发生火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供水企业同意,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4、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和盗水金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盗水量以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确定。
能确定单位时间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最大单位用水量和最小单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实际盗水时间计算;
不能确定单位时间内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擅自安装的盗水表径或管道口径最大流量和最小流量平均值乘以盗水时间计算。
盗水时间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
2、在总水表上盗水的,按分水表水量与总水表抄见水量的差额计算。
3、盗水金额按照确定的盗水量乘以当时执行的法定水价计算。
三、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盗水量的认定由法定或者依法授权的水表计量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定报告确认。
五、盗水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公共供水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5号)处理。
六、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八、本《通告》中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九、欢迎广大市民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由供水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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