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发布日期:2016-05-12 12:06  信息来源:舒城自来水公司  【字体:  

1 总则


1.0.1 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规范我省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保证二次供水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不适用于工业企业、消防供水和其它需要加压供水的建筑。

1.0.3 二次供水工程所采用的管道、管件、设备和辅助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卫生性能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 1721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规定。

1.0.4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1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城市给水管网在入户之前经再度贮存、消毒、加压或经容器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2.2 二次供水设施 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

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设备、管线,包括贮水池(箱)(含高位、中位、低位水箱)、泵房、水泵机组及附属设施(含水泵、电机、配电控制柜)、压力罐、消毒设备、相关管道及各类阀门等。

2.3 变频调速供水设备 water supply equipment of VFD

由变频器改变电机供电频率、运转速度,实现恒压变量供水的设备。

2.4 管网叠压供水 pipenet pressure-add water supply

由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叠加市政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中取水增压的供水方式。

2.5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2.6 小时变化系数 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与平均时用水量的比值。

2.7 最大时用水量 maximum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最高日用水时间内,最大一小时的用水量。

2.8 引入管 service pipe,inlet pipe

将室外给水管引入建筑物的管段。

2.9 入户管 inlet pipe

建筑物内生活给水管道进入住户水表的管段。

2.10 竖向分区 vertical division block

建筑给水系统中,在垂直向分成若干供水区。

2.11 水头损失 head loss

水通过管渠、设备等引起的能耗。

2.12 自灌 self-priming

水泵启动时靠重力使泵体充水的引水方式。


3 工程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 二次供水工程应独立设置,应和城市给水管网或居住小区的供水能力相匹配。

3.1.2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和节能要求,同时还应方便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和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3.2系统选择

3.2.1 二次供水系统采用形式的选择,一般可用水池加变频泵、叠压供水系统、泵加水箱的增压系统等。高层二次供水还应有合理的竖向分区,不宜采用高能耗、一次加压后再利用减压阀分区降压供水的方式。

3.2.2 在城市给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管网叠压供水形式,其设计方案和所选设备须征求当地供水企业意见,并得到认可。

3.2.3 二次供水增压站的数量、规模、水压应结合居住小区规模、分期建设情况、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以及系统维护和安全运行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予以确定。

3.2.4 为保证居住小区供水的安全性,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规模在3000人以上时,其二次供水室外管网宜成环状网,增压泵站与二次供水环状网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连接管应能通过不小于70%的流量。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分段数量按事故或检修时可承受的停水范围确定。

3.2.5 二次供水增压泵站的引入管宜从居住小区给水管网或市政供水管网单独引入。

3.2.6 二次供水竖向分区应根据二次供水形式,建筑物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能耗、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

3.2.7 二次供水范围内,使用性质不同或水费单价不同的用水,应分系统分表计量。

3.3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压

3.3.1 生活用水量标准应按当地供水专业规划或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如当地人民政府没有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3.3.2 居住小区二次供水室外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根据供水系统服务范围确定:

a 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规模在3000人及以下,且二次供水室外管网为枝状时,管道设计流量应根据生活用水设计秒流量计算节点流量和管段流量;

b 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规模在3000人以上,二次供水室外管网应为环状,其流量应根据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计算的最大时平均秒流量为节点流量;

c 需进行管网水力计算,并归档备查。

3.3.3 二次供水设施引入管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管网叠压直接供水的,设计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确定;

b 经泵加压供水的贮水池调节流量,应按贮水池的设计补水量确定;

c 采用高位水箱供水的,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小时平均秒流量确定。

3.3.4 二次供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中3.6.4、3.6.5和3.6.6确定。

3.3.5 建筑物二次供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为贮水调节池(箱)的设计补水量。设计补水量不宜大于建筑物最高日最大时生活用水量,且不得小于建筑物最高日平均时生活用水量。


3.3.6 二次供水住宅入户管,公称直径不宜小于20mm。

3.3.7 二次供水管道的水流速度,宜按表3-1采用。

表3-1 生活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

公称直径(mm)
15~20
25~40
50~70
≥80

水流速度(m/s)
≤1.0
≤1.2
≤1.5
≤1.8

3.3.8 二次供水各分区卫生器具的水压,一般不宜小于0.1Mpa。

3.3.9 二次供水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0.55MPa。

3.3.10 管网叠压供水系统设计压力应考虑该处公共供水管网可利用水压,可利用水压数值由各地公共供水企业提供。

3.4水质标准及防水质污染

3.4.1 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3.4.2 管网叠压供水设施引入管上应设置低阻力倒流防

止器;倒流防止器在2m/s流速时,水头损失不宜大于3m。

3.4.3 二次供水设施的贮水池(箱)应独立设置,不宜设置于室外,不得与消防用水或其他非生活用水共贮。

3.4.4 当二次供水贮水池(箱)的贮水在48h内不能得

到更新时,应设置消毒处理装置。

3.4.5 二次供水管道应避开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区域。

3.5 管材、配件及水表

3.5.1二次供水工程管道的材质应根据供水压力、敷设场所条件和敷设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a 埋地管道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性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可采用球墨铸铁管、钢塑复合管、PE管、不锈钢管等。

b 建筑物内水表前宜采用钢塑复合管、涂塑钢管或衬塑钢管、薄壁不锈钢管及配件。

C 泵房内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的衬塑钢管或涂塑钢管及配件。

3.5.2 分户水表前的阀门宜采用全铜、铜芯或不锈钢阀门。

3.5.3 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a 环状管段,应设置分段阀门;

b 从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

c 入户管、水表前、后;

d 自灌式水泵的吸水管;

e 水箱的进、出水管、泄水管;

f 自动排气阀、泄压阀、水锤消除器、压力表等附件前,减压阀与倒流防止器的前后。

3.5.4 管道上阀门应设置在易操作和方便检修的地方。

3.5.5 二次供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

压力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3.5.6 二次供水水泵出水管后,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环境噪音要求等因素,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3.5.7 二次供水各分区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管网中有明显起伏且积聚空气的管段,宜在该段峰点设置自动排气阀或手动排气阀门。

3.5.8 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a 减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等阀件前;

b 采用管网叠压方式供水的,其设备进水管处。

3.5.9 二次供水的住宅进户计量水表宜设置在建筑物的管道井内或公共部位的水表箱内。

3.5.10 当水表可能发生反转、影响计量时,应在水表后设止回阀。

3.5.11 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需

进人维修管道的管井,其维修人员的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0.6m;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分层隔断。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极限及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符合消防规范规定。

3.5.12 水表箱应设置在户外便于检修、读数不受曝晒、冻结、污染和机械损伤的地方。

3.6 管道布置

3.6.1二次供水室外地下管道应设在便于检修和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小的位置,尽量避免布置在车行道下

3.6.2 二次供水室外管道应远离污水管道,减少生活用水被污染的可能性。供水管与污水管的最小水平净距为0.8m,交叉时供水管应在污水管上方敷设,最小垂直净距0.1m。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保护措施。

3.6.3 二次供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膨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应尽量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形。

3.7 增压设备、泵房

3.7.1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泵选择应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a 应选择低噪声、节能型水泵;

b 设计的最不利工况点应在水泵特性曲线高效区段的右端点;

c 用水不均匀,流量变化大宜采用多台泵组合供水;

d 若没有高位水箱,宜采用变频调速设备;

e 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型号应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一致;

3.7.2 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充水。

3.7.3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应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施:

a 城市给水管网可利用水头过低的区域;

b 城市给水管网供水的水量、水压波动过大的区域;

c 使用管网叠压给水设备对周边(现有或规划)用户用水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

d 供水保证率要求高、需要连续供水、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e 城市给水管网口径小于300mm的区域。

3.7.4 泵房应有单独隔间,通风良好,有排水措施。

3.7.5 泵房宜采用智能监控系统。

3.8贮水池(箱)

3.8.1 生活用水贮水池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a 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居住小区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确定,单幢住宅楼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大于50m³时,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

b 池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它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0.6m;池顶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应尽量留出人进出人孔的空间,池底宜架空,与地面的净距无管道敷设时不宜小于0.5m,有管道敷设时不宜小于0.8m;

c 贮水池不宜毗邻电气用房和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

3.8.2 生活用水高位水箱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a 水箱的调节容积宜按水箱服务区域内的最大小时用水量的50%计;

b 水箱与墙面、顶板、地面的净距应满足本标准3.8.1条第2款的规定;

c 水箱的设置高度(以底板计)应满足最高层用户的用水水压要求。

3.8.3 水池(箱)应设有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信号装置,其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a 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b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c 溢流管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喇叭口的垂直管段不宜小于4倍溢流管管径。溢流的管径,应按能排泄水池(箱)的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管径大一级;

d 泄水管和溢流管的出口,不得直接与排水构筑物或排水管道相连接;

e 贮水池(箱)应设置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

f 贮水池(箱)进水阀门宜配置可控自动装置,便于对高峰时段进水限制,减少对周边用户的影响。

3.8.4 高位水箱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不结冻的房间内。

3.8.5 贮水池(箱)宜采用不锈钢或内衬不锈钢材质。

4 施工安装


4.1 一般规定

4.1.1 二次供水工程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安装。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4.1.2 二次供水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1.3 施工队伍、施工场地及施工机具应具备安全施工条件;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4.2 设备安装

4.2.1 安装的二次供水设备必须确保质量合格,生产许可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质量保证文件应齐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还应具备有资质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书和卫生许可。水箱、电控柜、水泵、阀门、消毒设备等应设有规范的标牌,并表明下列内容: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水箱应标明容积和材质;水泵应表明流量、扬程、转速、功率,管道、阀门应标明口径、材质和工作压力。

4.2.2 材料准备

a 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和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检验其规格、型号和质量,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

b 管道和设备安装前,必须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或完毕时,敞口处应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c 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阀门出厂规定的压力。

4.2.3 设备安装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计量法规规定,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等级。

4.2.4 安装供水设施的房间内不应有污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

4.2.5 设备安装前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座标、标高、尺寸和底脚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4.2.6 电机设备接线,应确认其旋转方向与标注箭头方向一致。

4.2.7 压力传感器应安装在出水干管的振动小、水压平稳处。压力表量程选择应为工作压力的1~2倍。

4.2.8倒流防止器阀组的安装与现场调试参照国家标准图集《倒流防止器安装》(05S108)的规定。

4.2.9 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自动控制系统,凡具有人机

对话功能的电控装置,对话界面应汉化,图标应明显、易识别、便于操作。

4.2.10 设备、水泵应采取可靠的减振措施,其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J118)的规定。

4.3 管道敷设

4.3.1 敷设二次供水系统室外地下管道,应在沟槽、

管基验收合格后进行,其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地面荷载、管材强度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在机动车行道下,金属管道覆土厚度不小于0.7m,非金属管道覆土厚度不小于1.0m;在非机动车道路下或道路边缘地下,金属管道敷设应不小于冰冻层以下0.15m,非金属管道覆土厚度不小于0.7m。不能满足要求的,应采取保护措施。

4.3.2 建筑物引入管与污水排出管的管外壁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引入管应有不小0.003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网或阀门井、水表井;引入管的拐弯处应设支墩;当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柔性或刚性防水套管。

4.3.3 管道安装前,管内外和接头处应清洁,受污染的管

材和管件应清理干净;安装过程中严禁杂物及施工碎屑落入管内;施工中断或施工完成应对敞口管道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4.3.4 埋地敷设的二次供水管道应尽量避免布置在有可

能被地面静、动荷载损坏处。

4.3.5 二次供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内。二次供水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4.3.6 二次供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装置。

4.3.7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二次供水管道宜设置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上方,与各种管道之间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要求,且不宜小于0.3m。

4.3.8 二次供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4.3.9 二次供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人防工程要求设置防爆阀门。

4.3.10 室内二次供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或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从生产设备上方穿过。

4.3.11 室内二次供水管道安装不得妨碍建筑物的使用。

4.3.12 二次供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a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b 穿越屋面处;

c 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壁板或底板时。

4.3.13 在室外明设的二次供水管道,应作保温层,保

温层外壳,应密封防渗。

4.3.14 敷设在有可能冻结的房间、地下室及管井、管沟等处的二次供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4.3.15 二次供水室外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直埋式阀门装置。

4.3.16 系统控制阀应安装在易于操作的明显部位,不得安装在住户室内,安装前应进行启闭试验。

4.3.17 水表安装应符合《冷水水表 第2部分 安装要求》(GB/T778.2)的规定,外壳距墙壁净距不宜小于0.01~0.03m,距上方障碍物不宜小于0.15m。

5 工程验收


5.1 试压

5.1.1 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分别对立管、连通管及室外管段进行水压试验。系统中不同材质的管道应分别试压。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用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5.1.2 金属及复合管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稳压观察10min,压降不应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管道及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5.1.3 塑料管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降不得大于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降不得大于0.03 Mpa,管道及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5.1.4 暗设管道必须在隐蔽前试压及验收。热熔连接管道,水压试验时间应在连接完成24h后进行。

5.1.5 对于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拆除或采取隔离措施;如设置有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并应设明显标志,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5.1.6 贮水池(箱)应做满水试验。敞口贮水池(箱)做满水试验,检验其是否渗漏。密闭贮水箱(罐)与系统连接在一起时,水压试验应与系统一致,以其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试验。

5.2 冲洗和消毒

5.2.1 试压合格后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贮水池(箱)和管道等进行冲洗和消毒。冲洗前,对系统内不能冲洗或有碍冲洗的部件应加以保护或拆除后采用临时短管代替,待冲洗完成后复位。冲洗流速不应小于1.5m/s,并应保证系统中所有部位都能得到冲洗。

在系统最低点应设置排水口,管道冲洗应达到目测冲洗出水口水质与进水水质相同。

5.2.2 二次供水设施、贮水池(箱)和管道冲洗后应采用消毒液清洗消毒。消毒时应根据设备、贮水池(箱)内衬材料与管材、管件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药剂。一般消毒液可采用20mg/l~30mg/l的游离氯或其他合适的消毒液。

5.2.3 二次供水系统冲洗消毒后,系统出水水质应经水

质检验部门抽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方可使用。


5.3 验收

5.3.1 二次供水工程安装调试检验完成后,应按以下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a 工程质量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进行验收;

b 设备安装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适用规范》(GB50231)规定进行验收;

c 电气工程安装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规定进行验收。

5.3.2 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

a 水泵运行情况和扬程、流量等参数,按设计要求同时开放的最大数量配水点应全部达到额定流量;

b 供水管网水压达在设定值范围时,各相应措施的可靠性;

c 防回流污染技术措施装置;

d 管道、管件、附件的材质、口径与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的一致性。

5.3.3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a 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b 批准的竣工验收报告;

c 增压设备及其组件、配件、附件、管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d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管材、贮水池(箱)、涂料、水处理器等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和相关批准文件;

e 中间试验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f 系统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

g 工程质量评定和质量事故记录;

h 水质检验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5.3.4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资料立卷归档。

6 运行维护


6.1 一般规定

6.1.1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岗位操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

6.1.2 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二次供水系统所有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运行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6.1.3 设备运行应制定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包括操作要求、操作程序、故障处理、安全生产和日常保养维护要求等。

6.1.4 建立健全各项报表制度,包括设备运行、水质、服务和收费的月报、年报表。

6.1.5 设置在地下室的泵房,应采取防汛和暴雨预防措施。

6.2 室外管网与设施

6.2.1 定期巡检室外埋地管网线路,及时消除影响输水

安全的因素。

6.2.2 定期检查阀门井,井盖不缺失,阀门不漏水;排气阀、倒流防止器运行正常。

6.2.3 定期分析供水情况,经常进行二次供水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影响供水安全的故障隐患。

6.2.4 埋地管道出现爆管,应迅速停止供水并关断损坏管段所涉及楼栋的进水阀门,然后进行抢修,修复后应对管道进行冲洗后再恢复供水。

6.3 室内管道

6.3.1 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管道室内管道,保持室内管道无漏水和渗水现象。

6.3.2应定期用手动排气阀排放空气,应经常检查自动排气阀运行状况。

6.4 运行维护

6.4.1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4.2 运行人员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仪表、阀门应

按制度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运行和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管网维护维修记录;出现故障或事故应有故障事故记录。

6.4.3 设备正常运行时,严禁随意扭动各种转换开关或随意更改已设定的运行控制参数。

6.4.4 按照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6.4.5 配齐设备易损件的备品备件,并有适量库存。

6.4.6 保持泵房干燥、清洁、通风,以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6.4.7 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6.4.8 设备运行维护档案、资料应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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